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。在支付了工程价款,怎么办工程水平的保修问题?
在正常状况下,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,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水平问题,由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。国内实行建设工程实行水平保修规范,这也是《建筑法》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规范。对此,《建筑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建筑工程实行水平保修规范。《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、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,对该项规范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。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:在正常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
(一)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子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用年限;
(二)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需要的厕所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;
(三)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
(四)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,为2年。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。建设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这样来看,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,合同关系不再存在,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备任何拘束力。发包人不能需要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,是否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?显然不是。承包人仍应在《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。解决这个问题后,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法上,假如施工合同不是由于承包人没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,则仍由承包人承担水平缺陷的修理义务。若施工合同是因为承包人没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,则不可以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水平缺陷的修理义务。
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,来替代承包人承担水平缺陷的修理义务,也可由发包人自行修理,修复的成本由承包人承担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